(2015)余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何某,男。被告王某,女。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吴芹芹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人民陪审员 吴秀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