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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利琼诉张建荣、张志刚、张晓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琼,张建荣,张志刚,张晓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李利琼,女,汉族,1970年5月7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张建荣,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张志刚,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张晓妍,女,汉族,1992年7月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原告李利琼与被告张建荣、张志刚、张晓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建荣与案外人梁继仙(已死亡)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志刚、张晓研系张建荣、梁继仙子女。2014年9月15日,被告以家庭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3万元。经双方协商,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至梁继仙账户上,梁继仙写下借条给原告持有,签字人为梁继仙、张建荣,梁继仙送借条给原告时被告张建荣也在场。梁继仙死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张建荣与案外人梁继仙(已死亡)采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进行借贷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已于2015年8月12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利琼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9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本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