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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鹏翔、张春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张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鹏翔。法定代理人张春英,农民。申请人张鹏翔诉称,申请人张鹏翔与被申请人肖莉花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肖莉花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亲属一直到处寻找,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但仍未有音信。申请人现随其姑母生活,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莉花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肖莉花,女,28岁,原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范湖村,患有智力××,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张友清已于2013年6月26日去世,现申请人随其姑母张春英生活。被申请人肖莉花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家人曾多方寻找,但至今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9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肖莉花的���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肖莉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肖莉花于2011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经过本院发出公告后至今仍下落不明,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张鹏翔要求宣告肖莉花失踪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莉花为失踪人。指定张春英为失踪人肖莉花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86元,由申请人张鹏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