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军与朱明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朱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生于1961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朱明顺,男,生于1952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英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明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明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明顺在大英县河边镇财政所有修建河边镇马尖坡村三社社道公路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明顺在大英县河边镇财政所应领取的修建河边镇马尖坡村三社社道公路工程款341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