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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某某,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子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欣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明君,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子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双方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王某甲。由于婚前对李某某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根本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李某某经常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为了孩子考虑,在家人多次劝说下,一直极力维护家庭的完整,然而李某某对王某某的态度变本加厉。2015年李某某又因琐事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派出所出警调查,王某某身体多处被打伤。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仅有的一点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李某某主动提出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王某某坚决要求离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用依法承担。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2、户口本一份;3、报警证明一份;4、济南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一份(仅一页复印件);5、照片二十八张;6、录音二份。被告李某某辩称,1、李某某同意在与王某某财产合理分割的前提下与王某某离婚。2、李某某同意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但应当准予李某某每周探望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六下午由王某某将王某甲送至李某某指定地点,次日下午由王某某将王某甲接回王某某住处。3、李某某认为王某某提出的每月800元抚养费过高。李某某收入的唯一来源为济南齐鲁花园医院的工资收入,每月收入为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故请求法院将抚养费降低为400元。4、李某某不存在对王某某家庭暴力因素。李某某2015年5月9日与王某某的争执因王某某婚外情所引起,且双方的争执因情绪引发,亦不具有持续性、经常性,所以并不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5、请求人民法院合理分割李某某与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支出的42个月房租费(每月2500元)105000元及李某某的母亲照看王某甲36个月(每月3000元)108000元共计213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广发(25000元)、浦发(45000元)、中信(25000元)、兴业(3000元)、光大(4978元)、交通(36573元)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13024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与债权人亓天顺的1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上共同债务共计443240元。6、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王某某提出损害赔偿。李某某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王某某抛弃家庭于不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长期同居,这种恶劣的行为给李某某造成了精神和财产的损害,也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现向王某某提出人民币10万元的损害赔偿。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李某某的身份证明一份;2、李某某的工资证明一份;3、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车位费催缴单一份;4、债权人亓天顺借款欠条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王某某、李某某于2010年1月通过网络相识,于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7日双方育有一子取名王某甲。2015年5月8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出具报警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5月8日12时38分,王某某拨打110接警平台,报警称:于2015年5月8日12时许,其媳妇李某某拿甩棍殴打自己,求助。民警到达现场对王某某的伤情经行拍照取证。李某某对民警拍摄的照片不持异议,对王某某提交的录音予以认可,认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2015年8月,济南市齐鲁花园医院出具工资收入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李某某是我单位员工,在我单位工作9个月,岗位为会计,月收入人民币2000元(仅用于提交法院)。特此证明。王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坚决要求离婚,李某某同意离婚。王某某主张婚生子王某甲的抚养权,并主张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李某某同意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但应当准予李某某每周探望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六下午由王某某将王某甲送至李某某指定地点,次日下午由王某某将王某甲接回王某某住处。同时,李某某认为王某某提出的每月800元抚养费过高,请求法院将抚养费降低为400元。王某某主张李某某存在严重家庭暴力,李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某主张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外遇,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某主张分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李某某对共同财产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的共同债务包括:42个月房租费(每月2500元)105000元及李某某的母亲照看王某甲36个月(每月3000元)108000元共计213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某广发(25000元)、浦发(45000元)、中信(25000元)、兴业(3000元)、光大(4978元)、交通(36573元)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13024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某与债权人亓天顺的1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上共同债务共计443240元。李某某主张损害赔偿10万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结婚自由,离婚亦自由。王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主张离婚,李某某认可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意离婚,本院遂准予王某某、李某某离婚。王某某主张婚生子王某甲的抚养权,并主张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李某某同意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主张的行使探望权问题,应由双方本着有利于王某甲成长的原则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关于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王某某对李某某提交的收入证明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依法支持的抚养费数额为每月400元。李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李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李某某主张损害赔偿1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王某甲独立生活为止。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韦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