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保字第14-1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被申请人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宾本院依据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沧州市东风路支行00×××74账户内存款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范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文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