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博罗县龙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彩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龙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欧阳彩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博罗县龙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龙祖平。委托代理人王立东。委托代理人张秀武,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彩虹,女,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龙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彩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龙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采取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龙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远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