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胜与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997号原告刘胜,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洼子村1号。法定代表人张峻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维钧,男,1959年3月7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6号。负责人吴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虹,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刘胜(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九龙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胜、北汽九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维钧到庭参加了诉讼,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胜诉称:2015年2月14日19点整,我驾驶冀GX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X路口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王明桥驾驶京BX出租车不观察直行的车辆,突然调头撞到我车辆的左前方,造成我方车辆左前部严重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明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明桥是北汽九龙公司的司机,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后,我为修理冀GX车辆支付修车费1600元,并产生误工费。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九龙公司赔偿修车费1600元,误工费1000元。要求人民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北汽九龙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王明桥是我公司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我公司同意承担相应责任,不要求王明桥承担责任。京BX出租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对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认定认可,同意赔偿修车费,刘胜车辆是一般社会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人民保险公司未出庭应诉,但于诉讼中以书面形式辩称:京BX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修车费1600元在我公司定损,我公司同意赔偿,需要刘胜提交维修发票及清单。误工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1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X路口,北汽九龙公司出租车司机王明桥驾驶京BX由东向东调头行驶时,与刘胜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京冀GX��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认定,王明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胜无责任。事发后,刘胜将冀GX车辆送至北京北汽鹏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公司)进行维修,并支付车辆维修费1600元。庭审中,刘胜就其主张的修车费提交了鹏元公司出具的修车费发票,金额为1600元,北汽九龙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另查,京BX出租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王明桥驾驶京BX出租车和刘胜驾驶的冀GX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明桥负全部责任。因王明桥系北汽九龙公司的司机,在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北汽九龙公司应当赔偿刘胜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失。京BX出租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人民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对刘胜的损失直接予以赔偿。根据证据显示,冀GX车辆因事故受损,刘胜因此产生车辆维修费损失,现刘胜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一项,因刘胜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胜车辆维修费一千六百元;二、驳回原告刘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贾月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