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与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范××。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5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东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