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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阴建寅与陕县张湾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阴建寅,陕县张湾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阴建寅,男,汉族,现年76岁。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张湾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春民,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鹏举,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阴建寅因与被上诉人陕县张湾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桥头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0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阴建寅于2015年9月6日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阴建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阴建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