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郑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任旭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