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俊初诉翁汉生、翁泽鑫、林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林俊初,男,193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现住惠城镇。被告:翁汉生,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现住惠城镇。被告:翁泽鑫,男,33岁,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住址同上。被告:林六,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现住惠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初诉被告翁汉生、翁泽鑫、林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俊初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俊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林俊初负担。审 判 长 葛继亮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