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龚清源与邱炳棼、邱远超、邱世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清源,邱炳棼,邱远超,邱世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龚清源,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炳棼,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远超,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世阳,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清源与被告邱炳棼、邱远超、邱世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清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清源以双方已私下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清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龚清源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