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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三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石勇与青岛鼎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青岛鼎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149号原告石勇。被告青岛鼎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勇诉被告青岛鼎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勇撤回对被告青岛鼎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石勇承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秦贺峰人民陪审员  成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曲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