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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彭江与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江与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国喜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麦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彭江,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地区。被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46号。法定代表人:冉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吉祥,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国喜,男,汉族,现年40岁,江苏省人,系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华龙国际项目部负责人,现住喀什地区。原告彭江诉被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怡公司)、孟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甘志芸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江、被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国喜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重庆华怡公司喀什分公司与原告彭江达成麦盖提县华龙国际项目木工施工的口头协议,依约履行于2014年5月施工完毕。经被告孟国喜与原告结算,尚欠原告人工工资1963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963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重庆华怡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华怡公司支付196300元没有事实依据,重庆华怡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也未授权任何人与原告签订合同,重庆华怡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华怡公司的起诉。被告孟国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告所诉的人工工资1963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应当由谁来承担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重庆华怡公司喀什分公司与原告彭江达成麦盖提县华龙国际项目木工施工的口头协议,依约履行于2014年5月施工完毕。经被告孟国喜与原告结算,原告彭江木工总计469316元,扣除借支18000元,剩余451315元,并于2014年9月16日出具工单,且加盖重庆华怡公司麦盖提县华龙国际项目部印章。现已支付部分,尚欠原告人工工资196300元。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1、2014年9月16日由麦盖提县华龙国际工程负责人孟国喜出具的,并有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华龙国际项目部盖章的欠条一份,以证明原告在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华龙国际项目工程中人工工资总计451315元,还有196300元未付。被告重庆华怡公司辩称:因为孟国喜未到庭,无法核实真实性,经过核实,该公司未授权任何人刻该项目部的公章,该公司要向公安机关追究伪造公章的刑事责任。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可以反映出双方协商约定并进行施工,最后结算的过程,故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孟国喜为原告出具工单,且加盖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华龙国际项目部的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孟国喜的行为可以视为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华龙国际项目部的职务行为,故重庆华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重庆华怡公司支付人工工资的诉讼主张。对被告重庆华怡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也未授权任何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彭江支付民工工资1963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彭江对被告孟国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收取2113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志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 杜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