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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肖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肖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031号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2号片区交易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0355294-8。法定代表人:周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夏,重庆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肖琴,女,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津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 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