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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26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升贵,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吕某某,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以未能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路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