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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游洪、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637号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谯述平,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游洪,男,生于1960年1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被告陈玉梅,女,生于1972年1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游洪、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游洪、陈玉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80万元为限,原告以自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门市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九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游洪、陈玉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幢×、×号房屋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8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