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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白彬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彬,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42号原告白彬,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镇平桥路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彬诉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彬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彬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彬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白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弋 柯人民陪审员  彭传政人民陪审员  谢和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