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罗立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年涛与邓继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年涛,邓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罗立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年涛。被申请人,邓继涛。申请人张年涛与被申请人邓继涛发生民事纠纷,为便于今后执行,申请人张年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继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继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重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