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卫尚锋与被告延长县林业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尚锋,延长县林业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卫尚锋,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振卿,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长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尚锋与被告延长县林业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尚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尚锋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尚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卫尚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