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回增明与代堪尚、代堪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回增明。梁炳刚。被告代堪尚。被告代堪恩。被告袁增光。被告兰润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回增明与被告梁炳刚、代堪尚、代堪恩、袁增光、兰润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回增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回增明负担。审判长回永兴代理审判员滕树才人民陪审员韩雪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孙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