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聂德城与李卫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德城,李卫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聂德城,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马凤云,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薛湖镇薛北村路南组035号,身份证号:412328195609203427.委托代理人苏英,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卫东,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德城与被告李卫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德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德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卫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德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德城负担。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刘福友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