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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言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周俊欢,周言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邓刑二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静,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军店镇官桥村*组,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俊欢,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邓州市裴营乡玉皇村段沟*号,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张文堂,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邓州市裴营乡房营村房营**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静、周俊欢之姨。委托代理人王崇普,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言雷,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0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玉皇村段沟*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南阳市看守所。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言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静、周俊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言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静、周俊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堂、王崇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周言雷听说其妻张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心生怨气。晚饭后,对其妻进行逼问,并对赤身裸体的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欲夺门而出被周言雷强行拉回,后周言雷用镰刀把对张某某臀、肩、背部进行殴打,后在发现张某某无气息后连夜潜逃。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创伤性、疼痛性休克而死亡。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周言雷在其女周静陪同下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言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言雷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静、周俊欢诉称,被告人周言雷的犯罪行为致死被害人张某某,并给其二人造成巨大痛苦及损失,故要求追究被告人周言雷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庭审中变更为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项共计388322元。被告人周言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民事部分同意赔偿,但无能力。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言雷听说其妻即被害人张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心生怨气。晚饭后,对其妻进行逼问,并对赤身裸体的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张某某欲夺门而出被被告人周言雷强行拉回,后被告人周言雷用镰刀把对被害人张某某臀、肩、背部进行殴打,后在发现被害人张某某无气息后连夜潜逃。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创伤性、疼痛性休克而死亡。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周言雷在其女周静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言雷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言雷的身份情况。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周言雷无刑事犯罪前科的情况。3、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周言雷在其女儿周静陪同下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情况。4、情况说明,证实邓州市公安局民警张新于1993年在刑警队任法医,现因有重大疾病在家治疗,无法给予1993年笔记本中内容做其相关说明。邓州市公安局民警李景汉于1993年在刑警队任技术员,其与张新对张某某死亡命案现场进行勘验,其二人笔记本记录内容真实的情况。5、证人周言群证言:周言雷是我二弟。那年是九几年吧,离现在大概22年了,我记得是正月份,当天晚上下着雨加雪,晚上吃饭的时候,我听见周言雷和张某某在吵架,到吃完饭也就是晚上八点钟左右,我听见她们吵的不成样,俩人好像在撕打,我就过去劝,周言雷说不让我管,当时他们屋门从里边插着,我劝了一下就回去睡觉了。我听周言雷说张某某作风不好,张某某说没有。我去劝时,听见周言雷在打骂张某某,张某某在哭。第二天早上天都亮了,我走到村口的时候,人们在说张某某死了,还说我弟弟周言雷不见了,然后我赶紧跑到周言雷屋里看,当时围了很多人,我站在周言雷门口往屋里看了一眼,看见张某某在屋里床上躺着,身上盖着被子。后来一直没有见过周言雷,也没有联系过。他俩平时也好吵架,具体因为啥我不知道,就那天晚上我听见周言雷说张某某生活作风不好,说张某某跟我姐夫哥李全清在一块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大姐叫周翠平,李全清是我大姐夫,外号叫“歪瓜”。6、证人董桂林证言:我是周言雷的母亲。那天早上我起来后,听见孙女周杰在哭,我就在门口喊张某某,让张某某起来给娃穿穿衣服起来,喊了几声,她没动静,我就想着是不又惹她生气了,后就找邻居杨斗娃(杨相斗),让他去劝劝喊她起来,后来斗娃过来一看说张某某已经不行了,没气了。早上七点来钟我去的张某某家中,当时我去时看见张某某一个人平躺在床上,面朝上,身上盖着被子,我进屋就看见俩娃在东间那屋的竹床上。喊了张某某几声,她没应声,我就给俩娃都穿穿。屋里东西当时没有翻动,和平时的摆放一样。但进屋没有见我儿子周言雷。当晚张某某家有张某某、周言雷、孙儿周俊欢、孙女周杰在。周静是跟着我在老三周延有东间屋里住,当时老三周延有没有在家。案发的前天下午,我大女回来给我说了张某某与我大女婿“歪瓜”犯奸淫的事情。我大女周艳萍(周翠平)给我说了之后,我很生气,就给周言雷说了这事。晚上周言雷和我儿媳张某某就闹开了。后来我去劝他们,周言雷也没开门。7、证人杨相斗证言:我与周言雷是一个村的邻居。1993年正月的一天早上七点多的时候,董桂林到我家里说她喊不应她儿媳张某某,让我去看看怎么回事。我进到周言雷家里,看到东房里张某某在床上躺着,被子蒙着头,我喊了几声,张某某也没有应声,我就过去把被子掀开,看到张某某的眼闭着,嘴绷着,鼻子也不动,已经没气了。家里和平时一样。事发后一直到现在也没见过周言雷。事发当晚周言雷家有周言雷及其妻张某某,女儿周静、周杰、儿子周欢,周静一般同他奶奶睡。8、证人周文川证言:我现在是周言雷组的组长。1993年阴历正月二十五夜里,周言雷把他老婆打死之后就走了,之后就没见到这个人。事情发生之后,听村里的人们传着说因张某某和她姐夫(外号“歪瓜”)有奸情,周言雷一气之下将张某某打死在家中的床上。当时的村治安主任李先献到过现场看过。9、证人周俊欢证言:我只记得那天晚上我起来解手,我父亲不让我起,我见他在床边站着,我妈在床上睡着,也没有给我说话,然后我就接着睡了。第二天醒来之后见我妈还在床上躺着,没有见我爸去哪了,我还去喊我妈,她没有吭声,然后我就去外边玩了。我们的邻居都去我家了,我才知道我妈死了。听村里人说是我爸杀死的。10、证人周香证言:周言雷是我二哥。当时周言雷失手把他妻子张某某打死了。11、证人张春玲证言:我是张某某的大哥,1993年的正月二十五夜里,张某某被她丈夫周言雷打死了。第二天早上发现她死亡之后我就过去了,看见我妹妹身上没有穿衣服,全身乌紫。12、证人李先献证言:我1988年到2013年在玉皇村委干,1993年任村治安主任。1993年2月18日上午我接到张某某娘家人说张某某被他丈夫打死了,后来我就用村里的电话给公安机关报案了,报案的第二天上午,公安局的法医及侦查人员来勘验现场,我在现场,当时看到张某某光着身子在屋里东间床上躺着,当时检验张某某尸体时并没有从她身体内提走钢筋,我记得钢筋是在屋里的床下边提走的,四肢没有断,身上全身青紫。周静给侦查员说“她当天晚上听见她爸周言雷给她奶奶说张某某断气了,周言雷要走”。13、证人周翠平证言:我弟周言雷打死张某某的那天上午,张某某骑自行车到我家问我丈夫李全清在哪儿,我说在地里下烟苗。当时我准备回娘家看我妈,可张某某一直没走的意思,我也不好意思催着让她走。之后我就回了娘家,见到我弟周言雷,就问他今天为啥没有上工干活,他说是张某某骑上自行车去做礼拜了。我说,那张某某咋在我家,没有去做礼拜,我让她一块回来,她没有回,现在还在我家。周言雷一听,当时就气得脸色就变了,他也没说啥。下午我回家后,我小女儿“三多”对我说,上午我走之后,她想看电视,李全清说村里的坑里有人在逮鱼,让她去看。之后她回家见门在里面插着,喊了好一会儿,她爹才穿着秋裤从东屋出来开的门,她问她舅母(张某某)回家没有,她爹说没有回,头有点疼,在睡觉,她看见她舅母睡在东屋床上。我女儿三多当时还小,不知道这是咋回事,我一听,什么都清楚了,肯定是我丈夫李全清和我弟媳张某某在东屋的床上鬼混。当时我也想去质问我丈夫,可考虑到都是亲戚家的事情,传出去丢人,也怕揭穿事情后我丈夫打我,家庭保不住,儿女们受罪可怜,就没有质问。我听三多给我说了之后,非常生气,当天下午我又回到娘家将这件事告诉我娘家妈了。谁知道当天夜里就发生这样的事情。记得第二天早上起来,听说我娘家发生凶案了,我弟周言雷将我弟媳张某某打死跑了。我回娘家后,我胆子小,不敢去看张某某的尸体,具体伤在哪儿,咋死的我不清楚。张某某死后,我回娘家,听村里的邻居说,在这之前,我丈夫经常帮我弟妹张某某干农活,有时到中午了,别的人都回家吃饭了,俩人还没回家,还在地里干活,村里人都知道我丈夫和我弟媳张某某关系不正常。14、证人周静证言:1993年农历正月一天晚上七八点的时候,我们一家人有我爸、我妈、周俊欢、周杰在家里吃完饭,我就准备去睡觉,我爸给我说让我去和我奶董桂林睡,还说“不去老子打死你”,我当时害怕,就去和我奶奶一起睡了。睡到后半夜,大概什么时间我也记不起来,我听见我娘刘秀粉隔着窗户喊我奶“老掌柜,雷娃又在打(张)某某哩”我奶用脚朝我蹬了蹬,见我没反应,她就起床出去了。我觉得差不多有五六分钟的时候,我奶一个人回来。回来没一会,被窝还没暖热,她就又出去了一二十分钟不知道干什么,回来后躺在床不到一个小时,我就听见我奶住处窗户那有人敲了两下,然后听到我爸的声音喊了声妈。我奶先用脚蹬了我几下,见我没动,我奶就起床到窗户跟问:“她咋样了?”我爸说“(张)某某快不行了。”我奶说“那你想……”话说了一半,就开始哭了,然后我爸说“钥匙我放在窗户台上中间那个鞋里,边上还有个鞋我放了三十多块钱”后来就没听见说话了,估计我爸走了,我奶站在窗户旁站了一会才上床睡觉。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我起床上学,由于下着小雨,我到我家里找胶鞋没找到,就喊我妈,我妈也没有应声,我摇了她几下也没反应,看到她当时头发都是湿的,我摸了一下,她的脸感觉冰冰的,我当时也没在意,就去找我奶,告诉她我妈早上怪怪的,我奶让我快点上学,还给我说她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就去上学了。上午十一点多我放学回家,我们一个营的一个娘给我说“静静,你妈死了,你爹跑了”我就进到东房看见我妈在床上躺着,被子蒙头,后来我外公来了,我外公哭着给我说“静静,你爹把你妈杀了,你以后没妈了,你可咋办呀”。接着,公安上的民警就来了。我妈就是我爸杀死的,当时村里的人都这么说的,而且我爸平时在家基本都不喝酒,那天晚上他在家喝有酒;平时我爸不要求我一定去和我奶奶睡觉,那天晚上他一定让我去和我奶奶睡觉,我不去,他还说要打我;并且我妈死的当天,我爸就不见了。我妈下葬后,我听到很多人说我妈和我姑父(外号叫“歪瓜”)有不正当关系,我爸在外边也有女人,具体是谁我不知道。15、证人段吉党证言:案发当天是雨夹雪,我过去看,当年的治安主任是李先献,他在陪同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验。刚开始时村里人说是张某某和她姐夫有奸情,周言雷把张某某给打死了。16、被告人周言雷供述:那天下午当我得知我老婆张某某和我姐夫李全清发生性关系后,我就很生气,当晚饭后睡觉时,我问张某某,刚开始她不承认,我就开始打她,她才承认和李全清发生过了二、三次。然后我就继续打她,她身上没穿衣服,先是在床上打,她被打急了就跳下床,光着身子窜到堂屋,开门想跑,我上去把她从门口强抱回到东屋,让她上床,她不上,光着身子睡到地上,我非常生气,就拿个镰刀把朝她臀部打,他当时头朝北在那侧着,我又用镰刀把往她肩膀上打,一直打她,后来我打累了,就不打了。把她抱上床,随后又把她用被子盖住,我摸摸她鼻子没气了,我很害怕,就准备跑,到我妈那,给她说“(张)某某估计不行了”。走的时候估计有两三点。17、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原始笔记录复印件、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创伤性、疼痛性休克而死亡的情况。18、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对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另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静、周俊欢提交身份证、户口簿、证人张文志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言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言雷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言雷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周言雷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周言雷承担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静、周俊欢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言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静、周俊欢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付 涛审  判  员  海光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兼)书记员  李晓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