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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寿明勇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明勇,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460号原告寿明勇,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655号(清河水岸6栋1楼1号2-1),组织机构代码79073666-0。法定代表人张成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明勇与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寿明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明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寿明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寿明勇负担。审判员  吴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