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管瑞与被告李志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瑞,李志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管瑞,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西部机场集团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二号608楼3门5号。委托代理人郭振全,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号*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原芳盟,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管瑞与被告李志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志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本案系特许权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上述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 根 平代理审判员 王 莉 莉代理审判员 ���岳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