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奉化市日兴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缪能锡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奉化市日兴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催字第1号申请人:奉化市日兴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缪能锡。委托代理人:宋建军,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奉化市日兴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5年8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628855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出票人为宁波三恒制冷自控元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奉化市金铜洁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奉化市日兴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君娜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王超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骆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