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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亮与谢正余、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谢正余,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六安市晓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17-1号原告:刘亮,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谢正余,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齐云西路南苑山庄D区11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6264898-4。法定代表人:谢正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组织机构代码证:67092323-4。负责人:谢正余,该公司经理。被告:六安市晓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证:59707555-7。法定代表人:谢晓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与被告谢正余、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六安市晓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在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由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亮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郭店街道郭店雅苑1栋:101-201-301;102-202-302;103-203-303;104-204-304;105-205-305;106-206-306;107-207-307;108-208-308;109-209-309;110-210-310;111-211-311;112-212-312-412;113-213-313;114-214-314;115-215-315;116-216-316;117-217-317;118-218-31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