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金梅、邹瑞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邻水县鼎屏镇雅园街3号,法定代表人尹方。被执行人蒋金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邹瑞娟,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4日。邻水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金梅、邹瑞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4)邻水民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邹瑞娟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493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