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吕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被告父母嫌生的是女儿,不给带孩子,原告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就上班,被告是一个没有家庭感的人,没有工作和收入,吃、住在家,全家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打工维持。被告家人殴打原告,被告也不闻不问。被告明知家里经济情况,动不动就寻找理由住院,把医院当成养生之地。现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家人有矛盾,嫌被告没有管,就和被告闹矛盾,被告无工作,身体也不好,需要有人照顾。认为双方无大的矛盾,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5年2月相识,1986年12月4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87年10月1日后生育一女吕某,现无业,随原告妹妹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2015年4月原告搬离双方所租房屋在外居住,与被告分居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理解对方,加强思想沟通与感情交流,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毛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