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美祥与被执行人杨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美祥,杨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94-1号申请执行人:肖美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翔,男,汉族,住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本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材料款11861元、执行费7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翔与姚宣玲(身份证号码:342501198711163827)为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可依法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另查被执行人杨翔与姚宣玲银行有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翔与姚宣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19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