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诉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吴金荣、陈明等45位员工与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诉保字第0048号申请人吴金荣、陈明等45位员工。被申请人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淞沪中路。申请人吴金荣、陈明等45位员工于2015年9月1日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500000元资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500000元资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昆山支行帐号为39XX65的账户资金25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帐户资金不足2500000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2500000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益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