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许康,系陕西岚水律师事���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思娇,系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