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碧丽与龚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碧丽,龚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478号原告夏碧丽,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告龚海龙,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碧丽与被告龚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碧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龚海龙位于灵宝市金水湖东液化气站家属楼1号楼806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碧丽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龚海龙位于灵宝市金水湖东液化气站家属楼1号楼806��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变卖、抵押及设定其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国章审 判 员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焦程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