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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诉被告张伟、徐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张伟,徐蕊,鲁妍妍,徐继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负责人解悦,行长。地址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雷,住涿州市,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住涿州市。被告徐蕊,住涿州市。被告鲁妍妍,住涿州市。被告徐继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诉被告张伟、徐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口头申请追加鲁妍妍、徐继伟为共同被告。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李汭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