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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杰与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杰,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赵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花湖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何栋全,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赵文英。再审申请人陈杰因诉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消防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杰申请再审认为,黄石港区公安消防大队为科级单位,是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单位,并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许可机关。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消防大队应为适格被告,但经释明再审申请人陈杰坚持起诉只负有监管职责的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原审裁定驳回陈杰的起诉并无不当。陈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白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