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张敬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43号。负责人赖建浩,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金萍、蔡啊鑧,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程,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诉被告张敬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6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华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叶丽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