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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友安与湖北森泰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安,湖北森泰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33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安。被执行人湖北森泰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法定代表人王操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006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友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森泰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李友安退房款及违约金共计625114元,并承担执行费885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森泰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