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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意点商贸有限公司与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意点商贸有限公司,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成都市意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辉国。委托代理人:杨晓晶,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海。原告成都市意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点公司)与被告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荣书,人民陪审员杨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雄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意点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在四川成都市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材质、数量、单价、交货方式、费用负担,以及付款与结算。被告于2012年8月7日自提全部产品,被告提货后未按合同结清货款,只是断断续续付款,已严重违约。从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双方多次对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进行了对帐,截至诉讼之日被告违约834天,尚欠货款513495.69元,违约金493953.1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3495.69元,违约金493953.18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雄海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也未举证和质证。原告意点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法律关系;2.对帐单7份。用以证明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双方约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意点公司与雄海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销售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产品名称,容品板、热板、中板、螺旋焊管、无缝管、工字钢。以上所有货物以实际提货重量结算。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提货后5天内需方通过银行转帐(或支付现金)方式付清全款。若支付银行承兑则按当时贴息标准执行。若5天后仍未付款,一个月之内需方向供方支付每天每吨4元违约金,若超过一个月仍未付款需方向供方支付每天每吨5元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供货给被告至2012年8月25日。2013年1月22日,双方进行对帐,原告供货267.774吨,被告支付货款58万元,欠总货款金额563837.17元+总违约金138330.33元=(1)702167.50元+(2)欠车款11328.19元,合计总欠款金额为713495.69元。杨立海在对帐明细单上签名。对帐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双方多次对帐,最后一次于2014年4月21日又进行对帐,帐明细单载明,货物总重量118.454吨,总货款金额513495.69元,总违约金261191.07元。杨立海在对帐明细单上签名。对帐后被告未再支付所欠货款,原告收货款无果,始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结算后,被告未按结算支付货款和违约金,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对帐,帐明细单载明,货物总重量118.454吨,总货款金额513495.69元,总违约金261191.07元。原告主张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2年9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6日止,按每天每吨5元,以118.454吨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且原告主张493953.18元,未超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结果,故应予支持。被告雄海公司未到庭抗辩,原告意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意点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13495.69元,违约金493953.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8710元,由被告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江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