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丁晖与扬州中集昊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晖,扬州中集昊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丁晖。委托代理人丁庆生、何小明,系原告父母。被告扬州中集昊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金湖湾墅园A27幢101号。法定代表人邹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继元,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苗苗,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晖与被告扬州中集昊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朝阳审 判 员 祝 英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