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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游士青与袁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士青,袁长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49-1号原告:游士青。被告:袁长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士青诉被告袁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士青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长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士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士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游士青负担。审判长 高 瑛审判员 张 良审判员 缪以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