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游士青与袁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士青,袁长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49-1号原告:游士青。被告:袁长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士青诉被告袁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士青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长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士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士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游士青负担。审判长 高 瑛审判员 张 良审判员 缪以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