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与杨康、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杨康,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七厂十字供电局大楼一层。负责人马楠,行长。被执行人杨康,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伍庄村***号。身份证号:6104041988********。被执行人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汽车北站商贸城内。法定代表人董雪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申请执行杨康、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4504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79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杨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合计51624.67元,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6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准予执行。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康、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99.6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