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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3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33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身份证号码XXXXXX。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珊,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娇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