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建太与张佰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太,张佰怀,解京品,宋宜敬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王建太,男。被告:张佰怀,男。第三人:解京品,男。第三人:宋宜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太与被告张佰怀、第三人解京品、宋宜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太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