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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建太与张佰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太,张佰怀,解京品,宋宜敬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王建太,男。被告:张佰怀,男。第三人:解京品,男。第三人:宋宜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太与被告张佰怀、第三人解京品、宋宜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太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