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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璞与陈秋平、饶信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璞,陈秋平,饶信群,廖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746-1号申请执行人胡璞。被执行人陈秋平。被执行人饶信群。被执行人廖财伟。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2015)杭建执民字第17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秋平所有的浙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秋平所有的浙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