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惠山区钱桥街道华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无锡市宏伟焊管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钱桥街道华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市宏伟焊管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惠山区钱桥街道华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华新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正阳,惠山区钱桥街道华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受惠山区钱桥街道华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宏伟焊管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华新村。投资人厉洪伟,无锡市宏伟焊管厂厂长。原告惠山区钱桥街道华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华新居委)与被告无锡市宏伟焊管厂(以下简称焊管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新居委的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焊管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新居委诉称,2010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华新居委将其土地3.43亩租给焊管厂使用,每亩土地租金为10000元,合计年租金为34300元。现尚有2014年租金34300元未结清,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34300元。被告焊管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华新居委与焊管厂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华新居委将其土地3.43亩租给焊管厂使用,每亩土地租金为10000元,合计年租金为34300元,租金收取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现尚有2014年租金34300元未结清。2015年1月27日,华新居委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合同、工商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华新居委与焊管厂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焊管厂不按约结清当年土地租金致成纠纷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华新居委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焊管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华新居委支付2014年度土地租金3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0元由焊管厂承担。该款已由华新居委垫付,本院不再退回,焊管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华新居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江 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