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二初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辉与湛江市东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商业综合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辉,湛江市东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商业综合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第107号原告林国辉。被告湛江市东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明,经理。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商业综合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辉诉被告湛江市东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商业综合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正在与两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58.66元(原告申请缓缴,已缴交64329.33元),减半收取64329.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荣春审 判 员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