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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8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玉虎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虎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8216号罪犯马玉虎,现在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了(2013)滨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知良、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干警张全鹏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提出,罪犯马玉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参与挪用公款547万元,案发时已归还510万元,未归还的公款被公安机关扣压。本院认为,罪犯马玉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养恩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马祝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焦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