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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天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天一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天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一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天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一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燕宁,董事长。濮阳市天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天一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天一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濮阳市天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退还经营准备金200000元。天一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濮阳市天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一金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