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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濉溪县水务局机电排灌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1823号原告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濉溪县水务局机电排灌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濉民一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书第1页当事人基本情况中的原告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现笔误,特此补正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法定代表人:陈永阵”。现更正为“法定代表人:张永阵”。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雨 微信公众号“”